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哺乳期一般为12个月,即到婴儿满1周岁哺乳期即结束。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为避免出现纠纷,建议用人单位与哺乳期劳动者达成其哺乳期内休哺乳假的协议。与员工协商具体休哺乳假的时段,如:约定上班第一小时或下班前最后一小时为其哺乳时间(这样能最大程度上兼顾工作和对哺乳期员工的保护),并适当考虑其路途时间,从而综合计算出其应到岗的时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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