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须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须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主编:F君 微信: ysbst038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须知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党组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须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主编:F君 微信: ysbst038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须知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

1.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科级和其他所属党员干部问题的举报。

2.乡镇(街道)纪(工)委受理反映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和村(居)党员、党组织问题的举报。

3.反映县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问题可以直接到中央、省、市纪委监委举报。

四、颍上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渠道

1.来信请寄:颍上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236200

2.来访请到:颍上县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颍上县人民政府大楼6楼东电梯口)

来访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3.举报电话:0558-4412871

4.网上举报:

http://anhui.12388.gov.cn/fuyangshi/yingshangxian/

温馨提示:

1.来访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五、如何书写举报材料

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具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严禁捏造歪曲事实、胡编乱造。

格式上,举报材料一般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开头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正文要尽量写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知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列明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对于被举报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分项逐条叙述。结尾要写出向其他部门的反映过程和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的具体要求,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如有多名被反映人且问题不交叉,应分别反映,举报材料一人一件。

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复核。

3.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4.对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5.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承办机关给予保护。

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问题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TV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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